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客车,沿汤阴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政法街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荣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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