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高中学历,住汤阴县岳庙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EV0***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汤阴县精忠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联通营业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8.9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文明
检察官助理:许珊珊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岳庙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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