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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村,住河南省洛阳市******春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凌晨2时55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豪爵牌摩托车沿龙门大道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大杨树中图加油站处,追尾车牌号为豫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文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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