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崔某某等亲友在淅川县九重镇某某村241道路旁边一个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刘某某驾驶豫R.*****小车行从饭店出发往家方向行驶,驶至该村某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19年3月3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91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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