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滑县广电局**乡*****员工,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ED****2小型新能源汽车沿21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乡***村******农场门前时,撞到许某某停驶在路边的粤G****A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理事故中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后将其带至滑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4 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现场照片;2.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送达回执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8.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