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金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北三环与泌羊公路交叉口东北角马某某开的饭店(不知饭店名字)吃饭后到赊湾镇赊湾街南侯庄去卖树,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北二环与泌羊公路交叉口西2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827号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57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