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67********,汉族,高中文化,系洛宁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镇**局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宁县**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2、鉴定意见;
3、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检察官助理:田虹桥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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