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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路**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陕E****1银色大众小型汽车在澄城县青正街八路口被公安交警依法拦截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案卷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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