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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某某等人,在本县**街道**饭店吃饭喝酒。次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红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无牌)带某某回其家中时,当车行驶到县道**路,被公安交警拦截检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峰

2020年8月15日 

附:1.起诉书十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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