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镇**路**商铺**号**室,现住岷县**镇**站院内,务工,无前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J1***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岷县岷阳镇沿迭藏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迭藏东路3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勤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酒精检测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在二个月至三个月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岷县**镇**站院内,联系电话:1351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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