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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73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住湾沟镇湾沟矿*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12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湾沟矿方向向湾沟矿四片大桥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湾沟矿四片大桥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杰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源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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