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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镇**村**号。2015年1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9灰色起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北立交桥时遇见交警设卡检查,刘某某将车辆调头逆行逃避检查,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向海大道与科技街路口附近时被追赶的交警抓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妍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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