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街**对面**号**室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22时5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塔雁小区出发往三角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三角街佳美大厦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李丽婷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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