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2月27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沿205国道从沙县**镇**村往南平方向行驶,行驶至205国道2165公里处时将摩托车停于国道中间,被出警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40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沙县青州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0.20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卫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875988****。

2.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