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已注销)从本区山海国际小区出发,沿祥云路由本区交警大队往生活区建行方向行驶至建配龙路段时,碰撞前方被害人陈某某同向驾驶的无号牌超标二轮机动车,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11mg/100mL。经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前部灯光、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2020年3月3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受伤倒地,被害人陈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刘某某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危险驾驶行驶路线图等;
6.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莉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5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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