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绥中县****镇****段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撞人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所送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9毫克。结果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某、单某某、骆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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