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清远英德市**。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驾驶粤**货车在英德市**公司门口路段时,与刘*甲驾驶停放在路边的赣**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号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刘**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4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办理了认罪认罚手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驶粤**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等物证;
2.被告人刘**《户籍证明》等书证;
3.刘*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告人刘**血液进行酒精浓度鉴定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酒醉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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