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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鄯善县****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8月20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2日23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CM123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割善县柳中北路151号报警点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37 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的证言;3.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物证照片;5.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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