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镇**路**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2时许,刘某甲驾驶无牌“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来到影剧院夜市滩买宵夜,期间与刘某乙在夜市滩饮酒、叙话,22时20分许,刘某甲驾驶无牌“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从夜市滩出发准备回家,沿影剧院由北向南行驶至云岩路0KM+500M(运输公司)路段处时,被佳县交警大队王家砭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3.8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巡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5月20日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28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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