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户两轮燃油摩托车行驶至242国道榆阳区黄沙七墩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1.2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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