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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52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村**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3时许,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道椴树村金源驾校门前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黑A9****夏利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当场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52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传唤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叙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道双兰街27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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