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刘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
出生年月日 |
1985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身份证号码 |
23108421985******** |
||||||||
住址 |
宁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
||||||||
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
||||||||
刑事拘留( √ ) |
日期 |
2019年11月19日 |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11月26日 |
|||||||
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
犯罪 事实 |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黑C****8号小型客车,沿宁安市宁安镇永乐巷由西向东行驶至十五号路口时,将停在路边的宁安市**镇居民被害人邵某某(男,36岁)的宝马牌京B****4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坏。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
||||||||
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
||||||||
2.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
|||||||||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
|||||||||
5.抽血视频 |
|||||||||
罪名 认定 |
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 √ ) |
||||||||
量刑 建议 |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
备 注 |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