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架号尾号为“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三亚市崖州区崖城高级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00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00毫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苏经纶
书 记 员 包青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在三亚市天涯区**社区,联系电话:1779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余某某,联系电话:182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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