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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19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1****的普通小型汽车沿上蔡县**乡**村至**乡**村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检测意见;4.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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