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22时许,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牛山北路交叉路口,遇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晶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15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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