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营桥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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