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48岁,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72********,初中文化,山东省东阿县人,现居阿胶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独自在北关地摊上饮酒,21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S32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阿县S329与环球路交叉路口时被东阿交警查获。刘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内酒精检验报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结论、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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