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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住沛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00时07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海原县老城区惠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小区古玩街路口处时,被海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2mg/100ml,海原县公安局民警遂带刘某某到海原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依据其犯罪情节,经综合考虑对其量刑建议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山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沛县**镇,联系电话1391484****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2969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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