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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9日22时27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丽江市古城区旅院往雪山方向红木场旁我们路过看到一辆没有车牌的车停在路中心,车上躺着一个人,请民警帮助。接到指令后,民警前往处置。03月20日00时33分许,民警在玉甘线上行线大狮子根雕厂路段找到该辆无号牌车辆(经查该车登记号牌为:云PW****,车内放置了云PF****号的临时号牌)。该车内仅在驾驶位上有一男子,经查该人名为刘某某,民警询问过程中刘某某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承认,民警在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90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随后民警带领刘某某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了血液。同日将提取的血液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369.5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

经查,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19日受过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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