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
2719820918173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泸西县**街**镇**村委**宿舍**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泸西县**镇**村行至弥勒市**线2520公里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62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35296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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