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6********,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村**处,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测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52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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