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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A5****号牌的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园**栋**房,电话:1501244****;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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