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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8111970********,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7月14日2020年7月15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7月11日

办理案件流程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6月30日21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红色宗申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佳木斯市东风区长胜路行驶至百隆铁路三角线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黑D****6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某有醉驾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及提取血样检测。刘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 81 mg/100ml。经佳木斯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佳木斯交警支队东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

证据清单

1.​ 物证: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的照片;

2.​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无驾驶资格

认罪认罚  坦白

酌定量刑情节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2,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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