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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家园**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无

刑事处罚

             无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9月10日

拘    留(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20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二轮机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图佳线503公里有人看守道口时,因道口暂时封闭与道口员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5.7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物证摩托车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查获视频及抽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累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从重

前科(    )

酌定从轻

返赃或赔偿( )被害人谅解( )

赃物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或有期

拘役二个月

罚金

人民币六千元

备    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工作说明一份。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邓德兴

      检察官助理:李  晶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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