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 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厅**公司工作,住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2日00时36分,执勤民警在蒙冀界检查站执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小型轿车涉嫌饮酒驾驶,遂将其带回交警大队做进一步处理。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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