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林场,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小区**平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1时44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通辽L0****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人民医院门前油路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房某某驾驶的蒙G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13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刘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9.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7月17日,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沈汽工鉴〔2020〕机检第M056号机动车性能检验鉴定报告书检验,刘某某驾驶的通辽L0****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20年7月21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20】第3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房某某车辆损失费5000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值、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保险单、房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刘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1334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沈汽工鉴〔2020〕机检第M056号机动车性能检验鉴定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房某某车辆损失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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