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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5********,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住丹寨镇**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HP****号小型汽车从雷山县高速收费站驶入沪昆高速后向凯里方向行驶,同日21时0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671Km+100m(凯里东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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