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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5),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广渠门桥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2019年12月3日

附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五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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