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吉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委**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灰色“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冀GO****)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高速**出口北侧应急车道300米处停驶昏睡,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呼气酒精测试数据、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高速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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