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刘某某,1984年****日出生,吉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灰色“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冀GO****)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高速**出口北侧应急车道300米处停驶昏睡,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呼气酒精测试数据、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高速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