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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2)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火寺路西小营加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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