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C*****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区海北路与205国道交叉口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扣。民警立即将刘某某带至秦皇岛市公安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2020年8月18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2.2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车辆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林岩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