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A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金名都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2.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街**号,联系电话135443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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