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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6227251990********,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住华亭市西华镇**社区居委会**磨居民小组**,无业。2019年1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华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11月19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五千元。20208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盘旋路口,将车停下后在“占国”牛肉面馆吃完饭后在车上熟睡至上午8时许,被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交通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袁某某、卫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及补侦卷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补查材料5份31页、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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