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已报废的闽H*****号二轮摩托车从狮子山加油站往万达方向行驶,途经朱熹大道简一酒店路段时,撞到前方停在路右侧的当事人张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入建阳区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建阳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5月14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遂立案侦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5月15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得知被告人刘某某在医院治疗,遂到医院进行讯问,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放弃赔偿,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何某某、王某、林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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