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7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南昌**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大道**广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赣B****5小车从南昌市福州路青山湖区老年大学内驶出时,恰遇熊某某驾驶的赣A****X小车在福州路由东向西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赣A****X小车碰撞护栏,随后赣B****5小车继续向前行驶,碰撞福州路90号门口行道树及保安亭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熊某某及赣A****X小型轿车乘客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青山湖区老年大学大门、中心护栏、行道树及保安亭等财产受损。民警至现场后对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带到江西省中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10月20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8mg/100ml。2020年11月3日,经法医鉴定,卢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0年11月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接受调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已赔偿赣B****5小车车主陈虎、赣A****X小车车主熊某某、受伤人员卢某某、受损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老年大学、园林小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无前科劣迹证明、归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7.天网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