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朝阳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排**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01点1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冀******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由西往东行驶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省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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