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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朝阳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排**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01点1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冀******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由西往东行驶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省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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