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5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号传祺牌小型客车,沿叶县商业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叶县商业街与德化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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