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晋县**镇**村**街路**号,现住合肥市京商商贸城J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自合肥市新站区磨店黉街出发,经学府路、前岭路,沿淮海大道由东向西驶至卧龙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85510****
2.案卷2册及材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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