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刑诉〔2015〕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6********,家住合阳县**镇**村**巷**号,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5年7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现查明:
2015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陕E****8微型轿车沿合阳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县政府门口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执勤巡警车辆追尾相撞。被查获后,民警对刘某某的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陕西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验结果为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49.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表、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5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238****;
2、案卷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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