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01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7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船营区桃源路珲春街路口处睡着后违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提起和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姜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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