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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2017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0的长城轿车在道外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号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刘某某继续行驶途中被执法人员当场取缔。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对刘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4.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结果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卞 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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